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審查、變更登記或展延,得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