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1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之審查、變更登記或展延,得與依本法第十三條、第十四條、第三十二條規定之申請併同提出,審查費以單項最高金額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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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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