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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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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處理廢 (污) 水所必須,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法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廢 (污) 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一、將廢 (污) 水留置於不屬廢 (污) 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 二、將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注入廢 (污) 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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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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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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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2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處理廢 (污) 水所必須,無其他…」(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