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2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有下列情形之一且為處理廢 (污) 水所必須,無其他可行替代方法者,應先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廢 (污) 水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後,始得為之: 一、將廢 (污) 水留置於不屬廢 (污) 水處理設施單元之池槽或其他容器內。 二、將無須處理之水或未接觸冷卻水注入廢 (污) 水處理設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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