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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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請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辦理。但已依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取得貯留、稀釋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核准文件者,得檢具該核准文件及申請表,逕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許可。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 三、檢具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及文件。 四、屬中央主管機關依本法第十三條公告之事業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應檢具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之預防管理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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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從上述所提到的法規中我無法找到特定的條文,因此無法針對這一條進行逐條釋義。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法規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第十三條條文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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