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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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採行二種以上水污染防治措施者,應分別檢具各該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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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業採行二種以上水污染防治措施者,應分別檢具各該規定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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