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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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者,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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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若有數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的情況,則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這是為了確保共同設置貯留設施的事業或系統得到合法的許可。 舉例來說,若某工業區內有多個事業共同使用同一個污水貯留或稀釋設施,則這些事業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貯留許可文件,以確保設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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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