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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5 條

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者,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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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若有數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的情況,則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這是為了確保共同設置貯留設施的事業或系統得到合法的許可。 舉例來說,若某工業區內有多個事業共同使用同一個污水貯留或稀釋設施,則這些事業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貯留許可文件,以確保設施的合法性。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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