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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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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者,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五條,若有數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的情況,則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這是為了確保共同設置貯留設施的事業或系統得到合法的許可。 舉例來說,若某工業區內有多個事業共同使用同一個污水貯留或稀釋設施,則這些事業應共同向主管機關申請貯留許可文件,以確保設施的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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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5 條規定:「數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共同設置貯留設施者,應共同申請貯留許可文件。」(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