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依第三條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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