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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 第 6 條

應實施環境影響評估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得依第三條檢具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通過後,逕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 前項許可,依審查通過之環境影響說明書或環境影響評估報告書所載內容及審查結論核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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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貯留或稀釋許可辦法」第6條之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實施環境影響評估時,可將申請文件合併於環境影響評估審查,並在通過審查後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在此法規中,環境影響評估的審查通過後,才能核發許可文件。這是為了保障環境保護,確保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的廢(污)水處理能符合環境保護的標準。 參考資料:依照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第6條第1項的相關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估時,應檢具申請文件,並且可以合併進行環境影響評估審查。該審查通過後,才可以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貯留或稀釋許可文件。這確保了環境影響評估的完整性,同時也保護了環境的合法權益。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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