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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准,始得為之。 前項管線穿越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海水浴場、人工魚礁區、漁業資源保護區、漁業權漁業區或軍、商、漁港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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