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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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設置或變更,應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始得為之。 前項管線穿越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海水浴場、人工魚礁區、漁業資源保護區、漁業權漁業區或軍、商、漁港區者,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應會商各該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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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境保護署的最新公告修正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第 2 條規定,對於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的情況,需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申請審查核准才能進行管線的設置或變更。 例子可以是環保署對於某家事業在申請審查核准時發現其廢水管線穿越了風景特定區,於是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會商該風景特定區的主管機關,一同進行審查,確保符合相關法規的要求。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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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