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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2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廢 (污) 水以管線排放於海洋者,其管線之廢止或停用,應自廢止或停用之日起三十日內,向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報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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