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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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申請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審查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基本資料: (一)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二) 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相關許可、登記、執照或其他證明文件影本。但新設事業尚未取得者不在此限。 三、符合第五條至第十一條規定並經技師簽證之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及其工程計畫書與資料。 四、符合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規定之預防管理措施及緊急應變措施。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文件。 申請變更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未涉及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之內容變更者,得免予檢具該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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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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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第五條至第十一條條文
- 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管理辦法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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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