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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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前處理設施進水量、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 四、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二) 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 (三) 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 (四) 廢 (污) 水前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包含各前處理單元名稱及進流設計水質、設計停留時間、控制參數及單位、易損壞且不易換裝部分備份裝置或易損壞零件備品名稱及數量。 五、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 (二) 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 (三) 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六、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 (一)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位置、數量、配置圖及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 (二) 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及排入頻率。(三) 污水下水道管理機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 七、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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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環評作業準則,事業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時,應提出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其中必須包括以下內容: 1. 用水來源 2. 顯示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前處理設施進水量、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3. 與廢 (污) 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 4. 廢 (污) 水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包括原廢 (污) 水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質量平衡關係及示意圖、藥劑名稱及年最大使用量、廢 (污) 水前處理單元流程及情形、污泥收集、處理、量測、檢測資料,包括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污泥產生量、量測方式及含水率、污泥特性、污泥處理設施名稱、收集、清除方式、操作及清運頻率、污泥處理設施之設計、功能及操作監控項目及檢測方式 5. 廢 (污) 水之放流、量測、檢測資料,包括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管線、排入口之位置、數量、配置圖及其納入之污水下水道系統名稱、每一股廢 (污) 水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及排入頻率,以及污水下水道管理機構核發之聯接使用證明 6.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這項法規的相關資料可以參考環境影響評估作業準則及水污染防治法。例如,根據其中一個案例,若事業排放的廢水未符合放流水標準,將會被處以罰鍰。
- 意圖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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