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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回收使用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回收使用水質符合放流水標準之水質檢測報告。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處理水量、回收使用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與回收流程示意圖。 三、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與回收管線之配置圖。四、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五、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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