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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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貯留或稀釋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用水來源。 二、每日設計及實際最大用水量、廢 (污) 水產生量、貯留水量或稀釋用水量、回收使用水量、稀釋後排放水量或委託處理水量及其總水量平衡示意圖。 三、與廢 (污) 水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其設計與實際最大生產或服務規模。 四、貯留設施容量、材質及廠區內之貯放地點或位置示意圖。 五、貯留或稀釋之原廢 (污) 水及稀釋後放流水之水質、水量計測設施或計量方式及其校正維護方法。 六、貯留廢 (污) 水洩漏之監測、檢驗及記錄方式。 七、貯留或稀釋之後續處理方法或用途。 八、逕流廢水放流口數量及其配置圖。 九、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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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抱歉,我不知道這個法條的具體解釋。
- 意圖名詞
- 記錄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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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