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申請審查辦法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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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委託他人處理廢 (污) 水者,其水污染防治措施資料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委託處理之廢 (污) 水產生來源、委託處理量及水質。 二、廢 (污) 水委託處理前於廠區內貯留廢 (污) 水地點或位置示意圖、清運頻率、運 (輸) 送者名稱、運 (輸) 送方式、送達地點及運 (輸) 送過程之安全防護措施。 三、受託者廢 (污) 水處理流程、各處理單元名稱及處理量。 四、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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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意圖名詞
- 送達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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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