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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管理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依前條規定提出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審定登記申請者(以下簡稱申請者)應繳納審查費,並以一廠牌、一型號、一設施,為單一申請案件。
  2. 前項申請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表。 二、營利事業登記證或經政府機關准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具有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製造相關營業項目之工廠登記文件影本。但未設立工廠者,應檢具委託合法工廠之證明及其工廠登記文件影本。 四、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 五、設計說明書:包含設計規格、圖說、功能計算及處理流程圖與說明等。 六、抗壓、滲漏測試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體設施規格資料。 (二)測試程序及步驟說明。 (三)滲漏測試程序測試內容說明。 (四)抗壓試驗測試程序測試內容說明。 七、功能測試計畫書,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實體設施規格資料。 (二)達到最大污水處理量之操作條件所需日數與完成功能測試所需日數。 (三)污水處理流程簡介及處理單元之各項操作參數。 (四)功能測試程序及步驟說明。 八、安裝、操作維護及使用手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安裝指引:包括設置型態、施工規範、動力需求及設施設置、設置基礎等相關措施。 (二)操作維護使用說明。
  3. 預鑄式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依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規定之技術規範設計者,免予檢具前項第七款之功能測試計畫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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