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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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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其主機、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與原設置之廠牌或型號不同時,應於汰換十五日前,檢具措施說明書,送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准,並於裝設後,應執行相對誤差測試查核及連續一百六十八個小時傳輸測試,測試完成後,再檢具確認報告書,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及現場勘查確認。
  2. 2.前項以外之變更,應於事實發生後三十日內,檢具確認報告書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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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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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7 條規定:「依本辦法規定設置之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其主機、數據採擷及處理系統汰換與原設置之廠牌…」(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