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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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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行傳輸,並應依附件一之作業規定辦理;自動監測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量測及監測紀錄值之處理規範,應依附件二辦理;水質自動監測設施及攝錄影監視設施之設置、相對誤差測試查等規定,應依附件三辦理。
  2. 2.符合前項規定者,辦理本法規定之申報時,得以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為之。
  3. 3.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將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傳輸之水質水量資料,彙整成可供民眾查閱之數據,公開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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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8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設置自動監測(視)設施及電子式電度表,應依規定之數據類別、格式進…」(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