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適用本章規定: 一、依農業事業廢棄物再利用管理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發畜牧糞尿水施灌農作個案再利用許可。 二、依本辦法取得農業主管機關核准畜牧業沼液、沼渣作為農地肥分使用計畫。 三、畜牧業及畜牧糞尿或生質能資源化處理中心(或沼氣再利用中心)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畜牧廢(污)水,作為植物澆灌。 四、前款以外之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輸(運)送符合放流水標準之廢(污)水,作為花木澆灌。 五、設置不透水材質設施,隔絕廢(污)水與土壤接觸。
抱歉,我無法回答您的問題。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