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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前條回收使用後之水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始得排放於地面水體。但回收使用作為沖洗作業環境內辦公場所、員工宿舍及其他活動場所之室內用水,應符合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之放流水標準
  2. 前項回收使用之廢(污)水應避免與人體接觸影響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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