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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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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置回收使用之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
  2. 2.廢(污)水回收使用者,應於回收使用前,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或貯留設施,貯存廢(污)水。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規定:「回收使用廢(污)水者,應於廢(污)水產生及處理後,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回收前,設置回…」(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