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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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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
  2. 2.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既設事業之大眾池,及新設事業之泡湯設施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應與其他作業廢水分流收集處理。
  3. 3.前項單純泡湯廢水,應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但泥漿泉質者,不在此限。
  4. 4.前項處理後之放流水,除水溫外,其他項目水質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原水水質者,得直接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
  • 放流水標準法規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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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8 條規定:「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餐飲服務者,應設置油脂截留設施,去除餐飲廢水中之油脂。餐飲業、觀光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