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許可核准廢(污)水量規模應扣除分流處理之單純泡湯廢水計算。
要旨
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許可核准廢 (污)水量規模應扣除分流處理之單純泡湯廢水計算,請查照。
內文
主 旨: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許可核准廢(污)水量規模應扣除分流處理之單純泡湯廢水計算,請查照。
說 明:一、依據○○公司 106 年 11 月 22 日弘水字第 106112201901 號函辦理。
二、依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 3 條第 1 項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依管理辦法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另管理辦法第 22 條規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應執行業務,主要在協助釐定廢(污)水收集、處理及改善,並妥善執行水污染防治許可證(文件)申請、檢測申報及紀錄書表文件之管理、廢(污)水操作管理、廢(污)水管線及放流口管理、廢(污)水水質檢測管理等業務。
三、另查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48 條第 3 項及第 4項規定,已明定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溫泉泡湯服務者,其所產生之單純泡湯廢水,僅須經毛髮過濾設施及懸浮固體過濾設施處理,但泥漿泉質者,不在此限,處理後之放流水,除水溫外,其他項目水質雖超過放流水標準,但未超過原水水質者,得直接放流至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該立法意旨主要係基於單純泡湯廢水性質單純,無須經特別處理、檢測,即可排放於該溫泉泉源所屬之地面水體,故該股單純泡湯廢水,尚無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之必要性。
四、承上,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其管理辦法第 3 條附表一所列許可核准廢(污)水產生量規模,應扣除單純泡湯廢水量,予以認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