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自來水廠為維持正常供水,於中央氣象署發布豪雨特報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原水懸浮固體濃度超過每公升二千毫克或濁度超過二千濁度單位(NTU),致廢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操作,得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直接排放。
- 自來水廠應將前項緊急應變措施,納入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沉澱池及污泥濃縮池,應先淨空。 二、排放前應先通知下游用水者,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排放期間應按日檢測並記錄原水濁度、懸浮固體濃度及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其檢測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 自來水廠因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所造成之淤積或損害,應負責清除或修復。

117 人 正在學習
NT$3,690
NT$13,800
省 $10,11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白話解說、立法理由、相關判決,搭配 AI 分析更完整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47條」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