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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自來水廠為維持正常供水,於中央氣象局發布豪雨特報或天然災害發生時,其原水懸浮固體濃度超過每公升二千毫克或濁度超過二千濁度單位(NTU),致廢水處理設施無法正常操作,得採取緊急應變措施,直接排放。
  2. 自來水廠應將前項緊急應變措施,納入水措計畫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沉澱池及污泥濃縮池,應先淨空。 二、排放前應先通知下游用水者,及通報當地主管機關。 三、排放期間應按日檢測並記錄原水濁度、懸浮固體濃度及放流水懸浮固體濃度;其檢測紀錄應保存五年,以備查閱。
  3. 自來水廠因採取緊急應變措施所造成之淤積或損害,應負責清除或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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