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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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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關之製程設施及生產或服務規模。 二、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與檢測當日之水量、每月用水來源、用水量及排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量。 三、設置廢(污)水前處理設施者,應另依第七十三條至第七十五條規定之內容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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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6 條規定:「事業廢(污)水納入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者,申報內容如下: 一、每月與廢(污)水、污泥產生量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