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採廢(污)水(前)處理設施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依第七十三條規定申報外,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第八條或第十一條第二項規定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者,應申報每月收集處理之逕流廢水水量。 二、第九條之事業,應申報下列事項: (一)每月收集洗車台產生之廢水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 (二)每月沉砂池最高液面距沉砂池四周池頂之高度,及其量測方法。 (三)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之維護狀況、收集初期降雨量進入沉砂池處理之水量。 三、餐飲業、觀光旅館(飯店)提供泡湯服務,應申報每月毛髮過濾設施、懸浮固體過濾設施之維護日期及方法;提供餐飲服務,應申報每月油脂截留設施之維護日期及方法。 四、第四十九條之二之事業,應申報淤泥或含水量大於百分之三十之土壤、連續壁產生之皂土等營建剩餘土石方之每月載運車輛進出情形、收容處理之土質種類、收容量及處理量。
此法規是針對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在進行廢(污)水處理時,需要進行申報管理的相關規定。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5 條的規定,各項需要申報的情形和規定均有明確的內容,以保障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有效執行。 舉例來說,第一項設立了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收集處理逕流廢水的情況,並且每月須申報收集處理的逕流廢水水量,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監督事業的廢水處理效果。 再者,根據第三項的規定,餐飲業、觀光旅館提供泡湯服務也需要申報每月毛髮過濾設施、懸浮固體過濾設施的維護日期及方法,這樣的規定有助於確保泡湯設施的運作和維護符合衛生標準。 以上是針對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75 條的釋義和相關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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