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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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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足以防止雨水進入之遮雨、擋雨及導雨設施。但遮雨、擋雨設施設置有困難,並經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2. 2.前項之水泥業指將水泥、混凝土粒料及摻料,以水充分拌合後供運至工地澆鑄用者。
  3. 3.第一項事業應設置沉砂池,收集及處理初期降雨及洗車平台產生之廢水,其沉砂池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總設計容量應為工地或作業場所範圍總面積乘以○.○二五公尺以上。 二、下雨期間最高液面距池頂高度應大於池深之二分之一。 三、應採不透水材質。
  4. 4.擋雨、遮雨、導雨設施及沉砂池應定期維護、清理淤砂,並記錄清理維護時間及方法;其紀錄應保存三年,以備查閱。
  5. 5.第一項事業依發機關核准之內容採行第一項、第三項規定者,其逕流廢水經沉砂池處理後,得自核准之逕流廢水放流口排放。
  6. 6.雨量大於第三項第一款規定沉砂池總設計容量時,超過總設計容量之逕流廢水量,得以繞流排放。
  7. 7.第一項事業之辦公場所、員工宿舍產生之生活污水,應妥善收集處理。
  • 主管機關名詞
  • 名詞
  • 記錄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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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規定:「採礦業、土石採取業、土石加工業、水泥業、土石方堆(棄)置場及營建工地,應於開挖面或堆置場所,舖設…」(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