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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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以下簡稱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 2.削減計畫應記載事項,規定如下: 一、基本資料。 二、前條規定之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 三、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
- 3.削減計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營建工地應依其規定期限提出削減計畫之變更,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 一、變更前項第一款或第三款記載事項,應自事實發生之翌日起三十日內辦理。須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者,自核准後三十日內為之。 二、變更前項第二款記載事項,應於變更前辦理。 三、經主管機關查核發現削減計畫內容不足以維護水體水質,而有污染之虞,經限期改善者,應於改善期限內辦理。
- 4.營建工地之削減計畫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深度解讀
這段文字是在說明營建工地在施工前,必須要有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且要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才能實施。這個削減計畫必須要記載基本資料、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等事項。如果削減計畫有變更,營建工地必須要依規定期限提出變更申請,並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實施。此外,營建工地之削減計畫應於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日起,採網路傳輸方式辦理。 舉個例子,如果有一個建商要在某個地方興建一棟大樓,他必須要先提出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並且要記載基本資料、污染削減措施及其工程圖說、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等事項,然後報請當地主管機關核准。如果後來有任何變更,例如污染削減措施有所調整,建商必須要在規定期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5 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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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