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有關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模之營建工地,如未有逕流廢水產生,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要旨
有關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模之營建工地,如未有逕流廢水 產生,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內文
主 旨:有關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模之營建工地,如未有逕流廢水產生,是否須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說 明:一、依據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 106 年 8 月 25 日中市環水字第 1060095536 號函辦理。
二、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10 條規定,營建工地應於施工前,檢具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並據以實施。該意旨,係為降低營建工程施工過程所產生廢水或因降雨沖刷工地流布物質污染的濃度,以維護附近水體水質。故對於營建工地因逕流廢水而產生影響水體者,應依規定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
三、達空氣污染防制法第一級營建工程規模之營建工地是否應提報逕流廢水污染削減計畫,建議主管機關依下列原則,逕依權責及現況判定確無逕流廢水產生之虞:
(一)工程期間是否有作業廢水、清洗清運車輛廢水。
(二)工程期間是否有開挖基地、開挖面。
(三)工程期間工區是否堆置土砂、原物料。
(四)工程期間工區是否拆除、塗漆、其他工項一併進行。
(五)路面整修(養護)工程,採當日隨刨隨鋪,雨天不施工之作業方式,過程無造成逕流廢水。
(六)室內或下水道採潛盾推進工法者,是否產生廢棄物、砂土(需考量後續堆置地、清運)。
四、另有關營建工地檢具逕流廢水削減計畫及基本資料變更時機與裁處方式等補充規定,本署已於 106 年 7 月 19 日環署水字第 1060055614 號函下達,主管機關於進行評估時請一併參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