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
找編章節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應於調勻設施採樣。但有二股以上廢(污)水混合排入且含本法公告有害健康物質者,其有害健康物質之項目,應分別於各股廢(污)水進入調勻設施前適當地點採樣,其餘項目應於調勻設施採樣。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