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9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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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申報之水質、水量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 一、原廢(污)水水質及水量、回收使用之水量、逕流廢水水質及水量、溫泉廢水分流處理水量。 二、已設置獨立專用累計型水量計測設施,且依第六十五條第一項進行校正維護者之水量。 三、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之水質、水量,以下水道管理機關(構)之檢測、量測數據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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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相關函釋 1 則
- 第六十五條第一項條文
- 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 第 65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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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