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檢附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補充規定
要旨
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檢附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補充規定如說 明,請查照。
內文
主 旨:依規定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檢附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補充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 明:一、依水污染防治措施及檢測申報管理辦法第 90 條(以下簡稱管理辦法)規定,略以,申報之原廢(污)水水質,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依本署 107 年 1 月 18 日環署水字第 1070006158 號公告修正「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廢(污)水檢測申報表」,其文件檢核表包含原廢(污)水之水質水量檢測報告,先予敘明。
二、另依本署 99 年 9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90085131 號函釋,略以,原廢(污)水水質之申報,屬前述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項目,於自行或委託檢測時,其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分析及品質管制等事項,應依本署公告檢測方法辦理。至於採樣人員身分、儀器設備來源及檢測分析地點等,並無限制之規定。
三、承上,依管理辦法第 90 條規定得免委託環境檢驗測定機構辦理之項目,自免檢附經本署核發許可證之實驗室檢測報告,惟應提供具有個別水質項目檢測數值、採用之檢測方法及其方法偵測極限值之文件;
於自行或委託檢測時,其採樣、樣品保存、運送、檢測分析及品質管制等事項,應依本署 99 年 9 月 21 日環署水字第 0990085131 號函釋辦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