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24 條
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依規定提送改善計畫書,涉及工程改善、功能測試,應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登記事項之變更者,其應檢附之相關文件及程序如下: 一、改善計畫書經主管機關同意後,應依同意之內容執行。有調整改善內容之必要者,應檢具相關資料,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調整改善。 二、涉及應進行功能測試者,應依第十七條規定,進行功能測試。功能測試時應依核發機關同意之改善計畫書所核定之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驗。 三、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後,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檢具申請表、申請資料確認書、水措設施完工及標示完妥之照片、證明文件及功能測試合格報告,送核發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據以完成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登記程序。但辦理變更排放許可證(文件)之簡易功能測試者,功能測試合格報告得以功能測試檢測當日之放流水水質檢測報告替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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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4 條,當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屬廢(污)水處理設施功能不足,經主管機關令限期改善時,應檢附相關文件及程序。首先,改善計畫書需要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並且必須執行同意的內容。若需要調整改善內容,則需檢具相關資料,獲得主管機關的同意後才能進行調整。另外,若涉及進行功能測試,則需要依照規定進行測試,並依照改善計畫書所核定的污染物項目進行水質檢驗。最後,經主管機關查驗認定完成改善後,需要檢具相應的文件和報告,送核發機關辦理水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的變更登記程序。 以上的解釋參考了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的第 24 條,其中提到了改善計畫書、功能測試以及核准文件或許可證的變更程序。這些資料以法規相關條文為依據,並提供了與參考資料相關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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