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25 條
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者,其處理量超過原許可核准量時,不得再新增納管廢(污)水量,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及辦理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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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5 條,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者,其處理量超過原許可核准量時,不得再新增納管廢(污)水量,並應於主管機關規定之期限內,完成改善及辦理變更。 參考資料:從上述資料中,可以得知根據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5 條,當工業區專用污水下水道系統設有聯合污水處理廠的情況下,如果其處理量超過原許可核准量,就不得再新增納管廢(污)水量,並且應該在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內完成改善和辦理變更。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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