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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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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辦理水措計畫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 一、經主管機關查獲繞流排放之情事。 二、操作參數異常。 三、水質水量平衡異常。 四、有未經許可稀釋之虞。 五、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有功能不足之虞。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對於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釋義,根據上述法條中的內容,其所指的情形包括檢附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功能測試合格報告,以辦理水污染防治措計畫核准文件或許可證(文件)變更。具體而言,若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的廢(污)水(前)處理設施符合以下情形之一,則有上述檢附要求:繞流排放情事、操作參數異常、水質水量平衡異常、未經許可稀釋之虞、廢(污)水(前)處理設施功能不足之虞。 舉例來說,若某公司的污水處理設施在操作時出現異常情況,例如超出操作參數範圍,根據法規要求,公司應在申請日前三十日內檢附該設施的功能測試合格報告,以進行相應的文件變更。 參考資料: - 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26條規定 - 提及法條之相關案例及情形的具體範例

  • 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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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設置有廢(污)水(前)處理設施,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檢附申請日前三十日內之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2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