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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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發機關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應依附表六規定辦理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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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核發機關審查水措計畫或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應依附表六規定辦理現場勘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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