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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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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
  2. 2.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檢察署偵查之日認定之。但提起行政救濟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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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7 條規定:「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第 5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