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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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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污染防治措施計畫及許可申請審查管理辦法
第 57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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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本辦法規定辦理水措計畫、許可證(文件)之申請、變更或展延,於申請日前一年內有違反本法情事經
主管機關
處分者,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辦理時,應另將檢具與後續補正檢附之文件公開於資訊網路。
前項違反本法情事經主管機關處分,以主管機關開立裁處書之日或移送地方法院檢察署
偵查
之日認定之。但提起
行政救濟
者,以原處分確定之日認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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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章 總則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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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章 設立階段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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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三 章 營運前階段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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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四 章 營運階段 §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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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五 章 審查 §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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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六 章 附則 §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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