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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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罰鍰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罰鍰額度=處分點數× 處分基數
- 2.前項處分點數為違規態樣點數加計加重點數扣除減輕點數;處分基數係指依附表八所列處分依據與違規者分類對應之處分基數。
- 3.依前條附表六或附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金額裁處之。
- 4.前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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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