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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罰鍰額度裁罰準則
第 3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附件:
附表一、畜牧業.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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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附表一至附表五
罰鍰
額度計算公式規定如下: 罰鍰額度=處分點數× 處分基數
前項處分點數為違規態樣點數加計加重點數扣除減輕點數;處分基數係指依附表八所列處分依據與違規者分類對應之處分基數。
依前條附表六或附表七計算罰鍰額度,應依所列情事對應之罰鍰金額裁處之。
前二項罰鍰額度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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