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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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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是依照法律所訂定的。根據法律,石油化學業排放廢(污)水到地面水體時,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這項法規下,如果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則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需要限期改善,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改善,則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 舉例:某石油化學業違反了放流水標準,經司法院裁定依法被處以罰鍰並需限期改善,案件中詳細記錄了違反的具體情況和裁決的結果。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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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 1 條規定:「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第 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