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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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依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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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水污染防治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石油化學業放流水標準是依照法律所訂定的。根據法律,石油化學業排放廢(污)水到地面水體時,應符合放流水標準。在這項法規下,如果違反第七條第一項規定,則可能會被處以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需要限期改善,如果在期限內未能完成改善,則可以按日連續處罰。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 舉例:某石油化學業違反了放流水標準,經司法院裁定依法被處以罰鍰並需限期改善,案件中詳細記錄了違反的具體情況和裁決的結果。
- 第七條第二項條文
- 水污染防治法 第 7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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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