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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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適用範圍為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未達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適用放流水標準第二條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工業區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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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 3 條,此標準適用於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其中石油化學業和化工業許可核准納管水量達到許可核准排放水量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場所。如果未達到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工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則適用放流水標準第二條中石油化學專業區以外工業區的規定。 根據所引用的相關案例,我無法提供對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第 3 條的具體案例分析。造成不便,敬請原諒。
- 核名詞
- 第二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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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