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放流水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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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標準規定水質項目及限值如附表一。 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公告應特予保護農地水體之排放總量管制區(以下稱總量管制區)內之特定承受水體者,其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之限值適用附表二。但總量管制區內之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以沿灌溉渠道或各級排水路掛管方式排放廢(污)水,或以共同排放管線共同排放廢(污)水,將放流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未排放廢水於總量管制區內者,或放流口雖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內,卻未排放廢(污)水於總量管制區內特定承受水體者,不適用附表二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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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的法規,石油化學專業區污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需要符合放流水標準第 4 條的規定。其中,該法規提到了特定承受水體的排放總量管制區,並且規定了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的限值。如果污水排放口設置於總量管制區外,或者即使排放口在總量管制區內但沒有排放廢水於特定承受水體內,則不適用附表二的規定。 根據這個法規,若污水下水道系統在特定承受水體內排放廢水,需要符合法定的限值標準。這樣的規範,旨在保護環境水體免受過度污染,確保水質符合相關的標準。 參考資料:水污染防治法施行細則第4條,提及特定承受水體的排放總量管制區和相應的限值標準。例如,排放總量管制區內的特定承受水體,需要符合法定的銅、鋅、總鉻、鎳、鎘、六價鉻的限值。這條款的目的在於控制和監測污水排放,以確保環境水體不受污染。
- 主管機關名詞
- 承受名詞
- 渠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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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