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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受有利益人應依主管機關規定期限,檢具所得利益之相關資料供主管機關據以算、推估違反本法義務之所得利益。
  2. 主管機關為前項之查證,必要時,得請稅捐稽徵機關、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電力供應機構、自來水供水機構或其他相關主管機關(構)、事業單位、團體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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