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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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主管機關依第四條至前條核算、推估之所得利益,應分別計算積極利益及消極利益後予以加總,有重複計算之費用成本等項目時,僅就其所得利益較大者,予以計算。
- 2.前項結果應依所得利益期間按日加計利息後進行追繳,所得利益總和計算公式如下: 所得利益總和=Σ【年度所得利益 i+利息 i】 一、年度所得利益 i=積極利益 i+消極利益 i 二、利息 i=年度所得利益 i× 利率 i× 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 (一)i :獲有利益年度。 (二)利率:依所得利益產生各年度一月一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為據。
- 3.前項利息之計算期間,自認定其違反本法規定之日起,至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停止日止,所得利益計算期間之年數計算,取至小數點第一位後無條件捨去。
- 4.所得利益總和之計算取至新臺幣元,小數點後無條件捨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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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