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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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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廢(污)水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認定之: 一、以符合中央主管機關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之許可、申報、監(檢)測、查證資料算,公式如下: 違法水量(立方公尺) 營業淨利(元)× (──────────) 總水量(立方公尺) 二、經主管機關認定提供資料不完整或有其他不足以供主管機關核算之情形者,得以下列公式推估: 違法水量(立方公尺) 營業收入(元)× 利潤率× (──────────) 總水量(立方公尺) 三、收受處理廢(污)水並收取費用者,核算如下: 元 廢(污)水收受處理價額(────)× 違反本法規定之處理水量(立方公尺 立方公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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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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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5 條規定:「前條積極利益之產生與廢(污)水量有關者,得以下列方式之一計算,有不同方式之計算結果者,則以平均值…」(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