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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反水污染防治法義務所得利益核算及推估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積極利益分為下列二類: 一、違反本法義務行為期間所產生之營業淨利、對價報酬,且與違反本法義務有關者。 二、他人與違反本法義務受處分對象有契約或其他法律關係,直接因違反本法義務行為而受有之財產收入、報酬或對價等經濟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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