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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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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有調整或變更第三條第一項所列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情形,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提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員額時,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於調整或變更後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14條,當中央主管機關有調整或變更附表一或附表二,導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升級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的設置級別或增加設置人員時,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在調整或變更後的一年內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參考資料:《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最新修訂日期:民國104年12月8日 範例:當中央主管機關根據最新的環境保護政策,認為某項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要提升廢(污)水處理專責人員的設置級別,該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應根據新的要求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完成核定設置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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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有調整或變更第三條第一項所列附表一或附表二之情形,致事業或污水下水道系統需提升廢(污…」(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廢(污)水處理專責單位或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