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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1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許可證與備文件之有效期間,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核定之,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不得逾五年。 有效期限屆滿日前之三至五個月間得申請展延,每次展延不得逾五年,逾期應重行申請許可。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除、處理場 (廠) 設置及操作許可證與核備文件之展延,未涉及第十三條第二款之變更者,由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邀集營業地區主管機關共同審查核定之。 前項許可證及核備文件有效期限展延之申請,應由清除、處理機構檢具下列文件向核發許可證或核備文件之主管機關為之: 一、清除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原核發許可證。 (五) 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六) 廢棄物清除設備清冊。 (七)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輸出有害事業廢棄物者,應檢附國外或大陸地區認可之處理機構同意處理廢棄物種類、數量及年限之書面文件;輸出其他廢棄物者,應檢附有效處理之書面同意文件。(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二、清除許可之核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原核備文件。 (五) 清除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六)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處理廢棄物場 (廠) 同意清除、處理之證明文件。但申請經營清除廢塑膠、廢鋁、廢鐵、廢玻璃、廢紙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廢棄物者,免附之。(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三、處理場 (廠) 設置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原核發許可證。 (五) 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六)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關或經政府機關核准清除、處理廢棄物場(廠) 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 (七) 建廠情形及展延原因說明書。 (八) 修正後之工程計畫說明書。 (九)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四、處理場 (廠) 操作許可證: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原核發許可證。 (五)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六) 廢棄物處理設備及工具清冊。 (七) 執行機關、清除、處理機構或經政府機關核准清除、處理廢棄物場(廠) 同意處理之證明文件。 (八)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五、操作許可之核備文件: (一) 申請表。 (二) 公司執照、商業登記證或政府機關核准登記證明 (得免附資本額證明) 文件。 (三) 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 (四) 原核備文件。 (五) 處理技術員合格證書及任職證明文件。 (六) 場 (廠) 運轉採樣及監測報告。 (七)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者。 第三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應置之清除技術員得以同級處理技術員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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