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13 條
清除、處理機構之變更,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許可證及核備文件記載事項中,機構名稱、地址、組織、負責人姓名、住址及身分證明文件字號變更時,應於變更後十五日內,填具變更申請書,連同有關證明文件,辦理變更。 二、除前款規定外,其他經審查通過之申請文件內容及經許可或核備事項之變更,應於變更前依本辦法申請各相關許可之規定辦理。 三、因第一款或第二款之辦理變更,致主管機關發生更動時,仍應向原主管機關申請,由原主管機關函請變更後主管機關依規定程序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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