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14 條
清除、處理技術員應取得主管機關核發之合格證書,始得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 清除、處理技術員從事清除、處理業務,應負責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之正常營運及解決廢棄物清除、處理技術問題,並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訛後,簽名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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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14 條,清除、處理技術員必須取得主管機關核發的合格證書,才能從事廢棄物清除、處理業務。此條目的在於要求清除、處理技術員具備相應的專業能力,以確保廢棄物的清除、處理作業得以正常運作並解決相關技術問題。同時,清除、處理技術員還應審查有關許可證申請書、定期監測報告、契約書、遞送聯單及營運紀錄,確定內容無誤後才能簽名蓋章。 這條條文的參考資料可以來自「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本身,具體來說,可參考公告日期、修正日期、生效日期等相關資訊,並且可以舉一個最新的案例作為適用範例。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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