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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31 條

清除、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處理技術員使清除、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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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找到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31 條相關的案例或裁定。抱歉,我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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