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 第 31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清除、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處理技術員使清除、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清除、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處理技術員使清除、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