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除、處理技術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應撤銷其合格證書: 一、因其所受僱之清除、處理機構違法或不當營運,致污染環境或危害人體健康,情節重大者。 二、清除、處理技術員使清除、處理機構借用其名義登記為技術員者。 三、同一時間受聘僱於不同場所為清除、處理技術員者。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情節重大者。
從參考資料中我無法找到與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第 31 條相關的案例或裁定。抱歉,我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逐條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