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業廢棄物之中間處理設施,除中央主管機關另有規定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應有堅固之基礎結構。 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之表面,採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 三、設施周圍應有防止地面水、雨水及地下水流入、滲透之設施或措施。 四、應具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四周環境品質之必要措施。 五、應有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
從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23條的規定來看,中間處理設施有以下幾個要求:一、必須有堅固的基礎結構;二、設施與廢棄物接觸的表面必須採用抗蝕及不透水材料構築;三、周圍應有防止水流入、滲透的設施或措施;四、必須有防止廢棄物飛散、流出、惡臭擴散及影響環境品質的必要措施;五、應該具備污染防制設備及防蝕措施。 舉例來說,考慮到第23條的要求,如果一家公司的中間處理設施未有堅固的基礎結構,導致設施出現裂縫,使得污染物滲漏到地下水體中,便違反了該條的規定。 參考資料來自於中華民國環境保護署制定的「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最新版本為挑選最新的修訂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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