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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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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封場之掩埋場,經主管機關環境監測調查之結果低於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而達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者,事業應於接獲主管機關通知後一個月內提報因應措施,經許可文件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後執行之。
  2. 2.事業依前項因應措施完成改善後,應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報請原許可文件核發之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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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主管機關名詞
  • 地下水污染管制標準法規
  • 地下水污染監測標準法規
  • 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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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4 條規定:「本標準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二月二十二日修正施行前已封場之掩埋場,經主管機關環境監測調查之結果低於地下…」(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事業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第 4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